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起草了《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0月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B座1114室(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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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
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利用、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工作原则)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六条(政府职能)
市人民政府负责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公布,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历史建筑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文化旅游、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九条(政府表彰)
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十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
(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认定类别)
按照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
二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有一定遗存,不得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
三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般价值,可以采用局部保护的方式,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不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的材料下,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备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普查、推荐等途径产生。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文旅等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县)域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对推荐建筑的价值和类别进行预评估、预认定,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旅等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历史建筑备选名单和类别,并征求相关部门、建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对历史建筑备选名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历史建筑批次名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设立标志和测绘建档)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设立保护标志并完成测绘建档。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测绘建档。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本辖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测绘建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四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日常巡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状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使用要求)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第十八条(修缮要求)
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确需修缮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原材料、原工艺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审批流程,细化操作办法,共同实施。
第二十条(调整标准)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历史建筑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从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中撤销,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