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起草了《365体育投注 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8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1106室(市司法局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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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司法局
2025年7月28日
365体育投注(中国)官方网站 涉企行政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定。
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之外的其他监管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检查类型) 涉企行政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 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依法实施、协同高效、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的原则,禁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司法所协助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涉企行政检查,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联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查一次”)工作。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协调统筹入企检查“统一赋码、亮码实施、记录备查”的“扫码入企”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与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主体资格) 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由本级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第七条(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等内容,清单应当依法公布并动态管理,未公布事项不得实施检查。
第八条(检查频次) 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依规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九条(计划管理)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检查方式)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同一企业多项检查应当通过“综合查一次”模式实施,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或跨层级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非现场检查) 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以及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智慧监管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程序要求)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涉企行政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安静期制度) 实施“企业安静期”制度。每月上旬和下旬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内,行政执法主体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行政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或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因上述情形入企进行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扫码入企) 行政检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应当规定将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生成相关信息码后方可进行,并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告知企业可以通过扫码获知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
不能出示检查码的,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包容审慎监管) 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提醒、告诫和引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企业权利) 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检查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